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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判給前夫 不讓探望咋辦

    2019-11-06 16:59:29?作者:?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王女士:我與前夫離婚后,小孩撫養權判給了前夫,但是前夫不讓我探望小孩,請問,我該怎么辦?

    【解答】

    藍蘇娟(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女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綜上所述,只要您沒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就可以探望子女,撫養一方提供協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其主要有: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的。4、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因此,您若無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撫養方仍拒絕您行使探望權,您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福建法治報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邱建輝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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