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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被判雙倍補償

    2020-04-11 10:45:00?作者:陳夏瑛 林明微?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2003年11月,林某到大田某公司上班,從事修理廠檢查員工作,至今工作已滿15年。2019年1月,大田某公司以其所屬的修理廠需拆遷無法繼續經營為由,單方面與林某解除了勞動關系,林某與公司協商無果后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已在大田某公司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該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故做出如上判決。

    公司需拆遷無法繼續經營,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近日,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用人單位因單方面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法官說法: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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