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轎車小區內丟失 能否要求物業賠償
| 2020-05-12 17:09:52??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王先生:我下班后將自家轎車停在物業公司劃定的停車位上,結果被盜。我認為我已經向物業公司交了車輛保管費,物業公司對車輛丟失是有責任的,請問,我能要求他們賠償嗎? 【解答】 馬麗娟:(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先生,您好!首先在小區內自行泊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交付保管物,物業公司也無法控制車輛的自由移動,不具有返還車輛這一特征,所以,通常情況下是不能認定為保管合同。而且您交納的停車費是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停車位進行管理的定額收費,而非保管合同的費用。但是,有些情況下物業公司還是要承擔責任的?!段飿I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若您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未履行合同約定,導致車輛失竊或與車輛失竊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則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要求賠償。 |
相關閱讀: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