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 離婚父母一方是否有權出售
| 2020-05-29 15:13:07??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李女士:我與前夫已于2013年5月離婚,離婚時協議將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歸12周歲的兒子所有,產權也已經登記在兒子名下。今年4月,前夫在沒有與我溝通、商量的情況下擅自將兒子名下的房產出售給他人。請問,我前夫有權出售兒子名下的房產嗎? 【解答】 袁其鋒(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李女士,您好!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做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首先,您的兒子才12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其監護人;其次,父母除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您的前夫在未與您商量、溝通的情況下,擅自出售原屬于您兒子的房產,損害了您兒子的權益,出售房屋行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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