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孩子為父母過錯“埋單”
| 2020-06-04 17:22:42??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一部分人在處理婚姻家事問題上比較草率,或因網戀“閃婚”后無法相處又“閃離”,或因放縱出軌婚外生子,或因夫妻婚內婚外頻繁“開撕”等各種原因,導致子女撫養問題頻出,從而引發一系列糾紛案件。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孩子是無辜的,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和探望問題要妥善處理,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不要讓孩子為父母的過錯“埋單”。 案例一: 閃婚閃離 婚生孩子治病成問題 廈門的錢女士與張某于2015年底經人介紹相親認識。僅認識15天,倆人就登記結婚,之后一個月女方就懷孕了。不過,在錢女士懷孕后,夫妻倆人因個性差異和生活瑣事導致家庭矛盾激化開始分居。在懷孕7個月后,女方提出離婚,張某同意。2016年10月,孩子出生,錢女士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但是張某以自己已再婚需另外撫養孩子,且自身收入不高為借口,每月僅付800元。 孩子出生后體弱多病,且患有先天性心血管疾病,需要定期檢查和治療。錢女士在和張某離婚后,頻繁帶著孩子就醫,已經花費醫療費10余萬元。為此,錢女士起訴到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撫養費至3000元/月,同時要求張某承擔之前花費醫療費的50%。 法院審理: 孩子醫療費用應由父母共同承擔 雖然錢女士和張某離婚時約定子女撫養費僅為每月800元,但是孩子體弱多病,患有先天疾病,會定期產生必要的醫療費用,其支出高于一般正常兒童的支出。因此,每月僅800元的撫養費無法涵蓋醫療費用支出。該部分費用有關孩子的基本健康問題,應由父母共同承擔。同時,考慮到張某的實際收入及他已再婚育有其他子女的具體情況,法院酌情支持變更撫養費為2000元/月,且張某需支付一半之前的醫療費用,如今后孩子另有大額診療費用支出,雙方可另行協商。 案例二: 婚外生子 拒做親子鑒定想甩鍋 小靜于2016年7月經人介紹與某企業高管文哥認識。雖然文哥有家庭,但還是與小靜互生好感,于是展開了轟轟烈烈的“婚外情”。后來小靜懷孕了,孕期還跟文哥溫馨地討論著孩子出生后的樣子。小靜認為自己和文哥情投意合,而且現在“母憑子貴”,就等文哥離婚娶自己了。誰知小靜的肚子越來越大,與文哥的矛盾也越來越大,后來文哥直接玩起了消失。 小靜獨自產下一女,而文哥翻臉不認人,死活不露面,小靜獨自撫養孩子壓力太大,去文哥家吵鬧、報警,但因文哥拒不承認親子關系,小靜無計可施,最后小靜只好以孩子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文哥支付撫養費。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靜申請做親子鑒定,文哥拒不應訴也不出庭,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 法院審理: 親子關系成立應支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查明,小靜提交的聊天記錄、開房記錄、消費記錄等證據顯示其與文哥關系親密且致其懷孕,而報警記錄也顯示因小靜與文哥的婚外情及婚外生子問題,小靜與文哥夫妻發生過沖突。案件審理時文哥經法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和反駁證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狈ㄔ焊鶕诎缸C據依法推定親子關系成立,判決文哥支付子女撫養費2500元/月至子女18周歲。 案例三: 大人恩怨 父親無法探望孩子 陸男與何女于2012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13年12月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倆人于2016年5月離婚,當時2歲多的兒子被判給何女,陸男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3000元,并可每周探視兒子一次。不過離婚后,何女認為陸男探視孩子影響了自己和孩子的正常生活,遂找各種理由阻止陸男行使探視權,乃至帶孩子離開居住地。 雖然陸男多次與何女就探視問題進行協調,但依舊未果。平日的探視就多有爭執,寒暑假的探視更無從談起。因此,陸男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后其告訴法官,自己起訴主要還是為了能好好探視孩子,并非真的要將兒子從他母親身邊奪走,于是改為訴求探視權。何女依然執拗地認為,陸男的探視影響了孩子的日常學習生活,認為要縮減陸男的探視時間。 法院審理: 父母與子女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在陸男與何女之前的離婚訴訟判決中已確認陸男的探視權。陸男、何女作為孩子的父母,雖已離婚,但應本著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相互尊重,誠懇溝通,正確看待探視權,避免將雙方成年人的不良情緒投射影響至孩子身上。之前民事判決已經確認的探視權行使方式,法院繼續予以確認,陸男依舊可以每周探視兒子一次,至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寒暑假和春節期間的探視,法院判決支持陸男每年寒暑假可與孩子共同生活總計20天。至于何女聲稱因陸男探望導致孩子身心產生極大不利影響,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要求減少探望次數,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切勿因撫養糾紛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法官表示,撫養糾紛主要分為兩類:撫養費糾紛和變更撫養關系糾紛,其原因多樣化:有的是一方離婚后仍然心存怨恨,故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有的是一方再婚再育后壓力增大拖欠撫養費,有的則是直接撫養方經營不善債務纏身,導致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人,個別還因為涉及子女就學、戶口遷移及擇校費用等,雙方協商不成,從而引發糾紛。而探望孩子則是撫養問題的另一面,法律規定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孩子,但現實生活中,有的父母把雙方矛盾和自己的情緒帶到孩子撫養上,拒絕或者阻撓另一方合理探望子女,從而引發探望權糾紛,或者另一方因探望不成拒付撫養費又導致撫養費糾紛。 法官認為,許多父母在離異或分居時缺乏審慎態度,著重考慮自己,沒有全面、理性地考慮孩子。離婚后,又因子女撫養或探望問題再次訴至法院,甚至當著孩子的面爭吵、謾罵對方,或者背后詆毀、攻擊對方,給孩子樹立不良形象。也有的父母分手后互相推諉撫養責任,或者干脆甩手不管,將孩子寄養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這些行為無疑對本已因家庭破碎而傷透了心的孩子造成二次傷害,給孩子帶來心靈創傷,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長。法官呼吁,夫妻一定要強化自身婚姻家事責任,不要因自身任性行為,導致家庭支離破碎,即使離婚也應好聚好散,妥善處理糾紛,尤其要理性地面對孩子的親情需求,盡量減少孩子的親情破碎感和挫敗感,讓孩子身心健康地成長。 |
相關閱讀: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