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隨母親生活 孩子傷人父親應否擔責
| 2020-06-12 15:46:01??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陳女士:我與前夫離婚后,11歲的兒子隨我生活,前夫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前段時間,我兒子與鄰居小孩玩耍不慎弄傷了對方眼睛,對方治療花去了8000元,他父母要求我承擔這筆損失,但我因公司不景氣失業三個月了,實在無力支付,我找前夫說了此事,要求其一起承擔,但他認為孩子跟我生活,他已經支付了每月撫養費,沒有義務承擔任何其他責任。請問,我前夫是否應該共同承擔賠償費用? 解答: 袁其鋒(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陳女士,您好!您的前夫應承擔責任。我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原則上由與其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法院仍可判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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