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房屋征遷 安置房登記遇到麻煩怎么辦?
| 2020-07-14 09:14:10??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市民陳某的父母于上世紀90年代,在倉山區自建一座房屋,產權登記在陳某父親名下。陳某的父母分別于2009年、2011年過世,陳某為家中獨子,且陳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陳某的父母去世。陳某未及時辦理該房屋的繼承手續。 該房屋于2012年被征收。陳某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了《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但被征收人為陳某父親,協議書中的簽名為陳某父親的姓名,注有“已故”,由陳某代簽。 2016年,征收實施單位將倉山區某安置房小區的3套安置房安置給陳某入住使用。 2019年,陳某提供征收實施單位出具的個人安置房辦證材料,向登記機構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申請直接將那3套安置房登記至其名下。登記機構審查,《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中的被征收人及登記申請材料中的安置房權利人均為陳某父親。因此,登記機構無法直接將安置房登記至陳某名下。 □案例點睛 該案例中,陳某作為上述房屋的法定繼承人,在其父母去世時已依法取得該房屋的物權。但是,陳某未及時辦理該房屋的繼承手續,也未以繼承人的身份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故登記機構無法依據以其父親名義簽訂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直接將安置房登記至其名下。 登記機構提醒:繼承事實發生時,應及時辦理被征收房屋的繼承公證或繼承登記手續,并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被征收人為繼承人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登記機構即可依據征收實施單位出具的安置房權利人為繼承人的材料,直接將安置房登記至繼承人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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