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舉債在讀女兒擔保 無力還款女兒可否免責
| 2020-08-31 07:33:24??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王先生:我家閨女小王2018年考上大學。因交不起學費和生活費,我向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借貸5萬元,女兒等4人做擔保。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月利率為1.395%。因疫情影響,家里收入銳減,到期了可實在是還不起借款本息。請問,現在小額貸款公司起訴我們,我女兒也要承擔責任嗎?她還是大學生,沒有經濟償還能力啊! 【解答】 袁其鋒(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先生,您好!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是一名在校大學生,應當知曉合同的內容以及提供擔保的法律后果,對其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擔保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您未能按照借款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各保證人應當對借款本息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您追償。因此,既然小王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就不能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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