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兩個失信被執行人獲刑
| 2020-09-10 15:59:38??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官提醒 1、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依法向執行法院申報財產,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否則法院將根據情況采取罰款、拘留、列入失信名單等措施。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法院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訴前或訴中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能夠預防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轉移財產,保證將來判決得以執行。 3、雙方在執行中達成和解,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時,最好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交易進行擔保和監管,確保變賣資金到位。 法條鏈接 下列情形屬于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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