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吵架申請登記離婚 之后后悔能否撤銷申請
| 2020-09-10 15:59:18??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王先生:今年8月15日,我和妻子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沖動之下便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這幾天,我腦海里時常浮現和妻子在一起的幸福時光,想和妻子重歸于好,請問,我能否撤銷離婚申請? 【解答】 蘭家華(長汀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王先生,您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大家熱議的協議離婚的30天“離婚冷靜期”。所以您想和妻子重歸于好有兩種方法,第一,您可以在9月15日前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二,想辦法哄好妻子,倆人不再去民政局,這也可以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除了協議離婚,還可以起訴離婚,而本條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不適用于起訴離婚,特別是有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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