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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沒有生活來源 訴請丈夫給付扶養費

    2020-09-17 07:23:28?作者:陳章群?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法院: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老伴有退休工資,卻不給妻子生活費,老太一紙訴狀將老伴江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老伴每月支付生活扶養費800元。上杭法院經審理判決江某某每月支付曾某某生活扶養費500元。近日,經龍巖中院二審,對該判決予以維持。

    63歲的曾老太與老伴江某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后曾離婚,又于2016年復婚并共同生活。2019年4月,江某某要求曾老太搬離共同居住的套房,曾老太回到其單身住所居住。曾老太向法院表示,江某某為退休職工,每月有3000元退休工資,其無生活來源,雙方分居近一年來,其只能靠打零工、撿廢品維持生活。曾老太認為其作為江某某配偶,現生活面臨嚴重困難,有權要求丈夫履行扶養義務。

    江某某對妻子的起訴不以為然,江某某認為雙方均屬再婚,復婚時曾約定江某某無需對曾老太負責。且曾老太身體健康,尚能打工掙錢,自行生活無任何障礙,其子女亦已成年,即便曾老太需要贍養,理應由其子女贍養。

    審理與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江某某和曾老太于2006年登記結婚前均有各自子女,雙方系再婚。雙方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因家庭瑣事及性格不合等因素,曾于2011年離婚。2016年5月,倆人復婚,并在江某某套房內共同生活。2019年4月間,雙方因家庭瑣事再次發生糾紛,曾老太搬離共同居住的套房。分居后,雙方各自獨自生活。曾老太系農村戶籍,每月享有農村養老金100余元,江某某系退休職工,每月可領取退休養老金3000余元。

    上杭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曾老太無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且已近63周歲,勞動能力弱,生活費用來源無保障,其丈夫江某某對其有扶養的義務。鑒于曾老太育有子女且已成年,其成年子女有贍養義務。江某某雖有3000余元的退休養老金,但其獨居且年邁,自身亦是需他人扶養的對象,日常生活起居主要靠該收入維持,酌情判定江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每月支付曾某某500元扶養費。判決同時認為,江某某已年近八旬,自身已年老體衰,曾老太作為配偶亦應在生活中履行扶養、照顧江某某的義務。

    法官說法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夫妻雙方負有的相互扶助和供養的義務稱為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顧。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即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夫妻之間的扶養是權利也是義務,而且是相互的,夫妻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這一法律義務,尤其在一方年老體弱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該主動履行扶養義務。如果借故不盡扶養義務,對方可依法訴請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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