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出海捕魚 非法捕撈獲刑罰
| 2020-09-28 15:22:08??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是禁漁期,然而,部分漁民無視法律法規,想著“偷撈一把”,私自出海捕魚。殊不知,此行為將受到嚴 厲的處罰。莆田市秀嶼區法院就該院審判的幾起非法捕撈案件為漁民敲響警鐘。 案例一: 休漁期電捕撈魚,罰! 小高在伏季休漁期期間,駕船至湄洲灣海域附近采取電魚的捕撈方式進行捕撈時,被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查獲,并扣押小高 持有的自制鋼管泡沫船一艘、電魚框1個、電機1臺、電纜線1臺、網具2張。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高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及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 水產品罪,單處罰金5000元。莆田海警局扣押的作案工具電魚框、電機、電纜線、網具二張,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案例二: 臨近開海先撈一波,懲! 2019年7月30日,小王想著臨近開海了,就想先捕撈一批魚。于是,他雇傭小陳、小江等人在伏季休漁期駕船在莆田轄區烏丘島附近 海域,通過單船底拖網式作業進行捕撈作業,共捕得漁獲物144.435千克,鑒定漁獲物價值2061.56元。11時許,小王及其船舶被當 場查獲。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及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 水產品罪,故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作案工具拖網網具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案例三: 無證駕船電魚捕撈,拘! 2019年9月8日6時許,小明雇傭小金、小順無證駕駛“三無”船舶前往南日鎮浮葉碼頭附近海域進行7次電魚捕撈,被執法人員當場 查獲。出海期間,小明無證駕駛船舶并指揮工作;小金聽從小明的指令進行放網、收網,整理分類漁獲物。經相關部門勘驗,船上 有漁貨178.07千克,漁貨價值4548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明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無證駕船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 撈水產品罪,故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電纜一條、拖網網具二張,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 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禁漁期是指在規定水域內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撈某種漁業資源或某類作業方式進行生產的時期。禁漁是保護漁業資源的一項重要措施 。它和禁漁區的性質相同,只是禁漁區是對水域加以限制,禁漁期是對時間加以限制。 禁漁區是指為保護我國漁業資源、海域生態環境和海上生產活動,所劃定的禁止一切捕撈生產活動或某類漁具作業的水域。 使用法律禁止的捕魚工具、方法捕魚均屬于非法捕魚,較為典型的有炸、毒、電,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漁具進行捕撈,嚴重破壞漁 業資源,損毀生態平衡,污染環境且對公共安全有巨大危害。 法官提醒: 沿海地區的水產品資源是重要的自然環境資源之一,不少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認識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性,以為捕撈水產品并 不觸犯刑法,貪圖小利非法捕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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