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銀行卡給他人收貨款 轉走錢款占為己有獲刑罰
| 2021-01-07 17:01:19??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檢察院:此行為構成盜竊罪? 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他人收貨款,為還債竟轉走別人轉來的錢,殊不知,此作為已構成盜竊罪。日前,經永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蔡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9年6至7月期間,福建某公司由于業務往來需要,該公司財務人員便向蔡某借用其個人銀行卡、U盾及身份證用于接收公司貨款。事后,蔡某將出借的銀行卡、身份證領回,但該公司財務未將U盾還給蔡某。后來,蔡某的銀行卡丟失,便到銀行柜臺補辦新的銀行卡、U盾,后又將新卡借給該公司。因公司財務誤以為之前未歸還的U盾還能繼續使用,故未向蔡某索要U盾。 2019年8月20日,該公司將150萬元的貨款轉到蔡某名下的銀行卡后,蔡某由于個人債臺高筑無力償還,便心生貪念,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手機網銀及U盾將卡內的150萬元分多次轉出據為己有,該公司向蔡某催討未果后報警。隨后,蔡某在泉州市鯉城區被抓獲。 檢察官釋法: 永春縣檢察院檢察官表示,公司與蔡某之間并無委托保管關系,蔡某也不是公司職員,且卡內貨款并非遺忘物或埋藏物,因此蔡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將其出借的銀行卡內貨款通過手機銀行轉出占為己有,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定罪量刑。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永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名。 檢察官提醒: 目前有不少企業為了少繳稅,試圖利用私人賬戶來“避稅”。公司借用員工等個人銀行賬戶收取公司經營款項,不僅會出現經營款項被不法侵占等風險,且可能因偷稅而面臨巨額罰款,構成犯罪的,更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再次提醒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企業節稅應采取合法合規途徑,杜絕稅負預警和稅務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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