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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同乘”出事故 善意供乘人可減責

    2021-01-20 10:55:59?作者:林揚陽?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互相搭乘車的情況時有發生。不過,如果搭車過程中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善意供乘人常常會攤上官司。泉州市泉港區法院此前就審理了類似案件,依法判決善意供乘人承擔九成賠償責任。如今,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新增的“好意同乘”條款為善意供乘人減輕責任,亦為他們減輕了心理負擔。

    2015年12月,小黃駕車去參加朋友的婚禮,車上還搭乘了一同前往的小蔡等4人。

    途中,小黃駕駛的小轎車與一中型客車發生碰撞,致使乘車4人受傷及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黃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此次事故中,小蔡傷勢最為嚴重,經鑒定,其傷勢構成身體多處十級傷殘。多年來,她前往福州、廈門、上海等多地醫院進行治療。

    事故發生后,小黃僅支付小蔡部分賠償款11.5萬元,小蔡遂訴至泉港法院要求小黃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等各項損失共計28.3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事故責任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小黃承擔全部責任。根據雙方庭審陳述,小蔡系自愿搭乘小黃車輛一同前往共同的目的地,小黃亦未向小蔡收取車費,屬于好意同乘的行為。

    小蔡在好意同乘中受益,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公平原則,應適當減輕小黃的賠償責任,酌定減輕其10%的責任,小黃應賠償小蔡各項損失的90%,遂依法判決小黃賠償小蔡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0.56萬元。

    法官說“典”

    好意同乘,又稱好意搭乘、善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同事上下班,幫助陌生人到達目的地等。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睹穹ǖ洹访鞔_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則,并對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作出了專門規定。該規定是我國倡導建立和諧社會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不僅對于減少乃至避免“好心辦壞事”現象發生有積極意義,還是對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的健康引導,鼓勵人們相互關愛,推動人與人之間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

    法官提醒

    在好意同乘中,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身體狀況和車輛狀況,充分保障駕駛安全。而搭乘人也應當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不得作出影響駕駛人安全的言行,承擔謹慎注意義務。若駕駛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如,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飲酒駕車等,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僅限于“非營運機動車”,所謂的免費“看房車”、“購物車”等則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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