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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遺產無人繼承 侄子提起代位繼承

    2021-02-25 09:58:12?作者:洪凌霄?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民法典》: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產若無人繼承,那么,被繼承人的侄子、外甥能否代位繼承?日前,南靖縣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代位繼承相關規定,化解了一起侄子代位繼承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2020年5月,元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行人徐某金發生交通事故,徐某金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由于徐某金生前無配偶及子女,唯一兄長、父母均已去世,其遺產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2021年1月8日,徐某金的侄子徐某龍、侄女徐某流等4人將元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經辦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定徐某金的侄子徐某龍、侄女徐某流等4人為本案適格原告,依法可主張因徐某金死亡產生的相關賠償權利。

    1月26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經充分協商最終達成了一致調解協議:在扣除了各項墊付費用后,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某龍、徐某流等4人30余萬元。

    法官說“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p>

    辦案法官說,本案中,徐某金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且其唯一兄長先于其去世,因此侄子女徐某龍、徐某流等4人作為其亡父的代位繼承人起訴于法有據,其訴訟主體適格。

    按照原繼承法規定,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位繼承人,而《民法典》將代位繼承的法律界定范圍擴大到侄、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繼承人范圍較窄的弊端,減少無人繼承遺產情況的發生,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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