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小區公共用地用途 物業公司是否有此權利
| 2021-03-11 16:12:35??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林女士:我們小區的物業將一樓的過道、空地等擅自改變用途,劃分為停車位,并且收費。請問,物業有權利這樣做嗎?業主該如何維權? 【解答】 藍姍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林女士,您好!物業擅自改變公共用地用途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擅自改變公共場所用途,業主可以向本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投訴,請求業委會責令物業整改;如果不能協調,可以搜集相關的證據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和維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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