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者未能及時兌獎 主辦方拒絕發放獎品
| 2021-03-17 14:10:00??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院:雙方成立射幸合同,應遵守主辦方“未及時兌獎,視為棄權”的規則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16日訊 中大獎后,未及時上臺領獎,被主辦方拒絕兌現。那么,主辦方這樣做合法嗎?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 2020年8月2日,廈門某城市廣場舉辦活動抽獎,于某在一旁的星巴克等待開獎。開獎時,主辦方見未有人上臺領獎,于是又重新另抽取大獎,由一黑衣女顧客中獎。一會兒后,于某來后臺兌獎,主辦方以遲到為由,不予兌獎。于是,于某將該城市廣場告上法庭。 庭審中,于某訴稱,其在咖啡店休息等待抽獎結果,聽到中獎號碼后就上臺領獎,同安某商場以“上臺晚”為由拒絕兌獎。同安某商場辯稱:中獎號碼為0370號,是一名穿黑衣的女子,中獎者并非于某。 同安法院審理認為,同安某商場為開展“店慶寵粉節,生日送豪禮”活動,預先制定抽獎規則,制作獎券,該規則和獎券重復適用于購買金額達到獎券發放條件的不特定顧客,顧客在接受獎券和抽獎規則時,視為接受同安某商場的要約,雙方之間成立射幸合同,該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本案中,于某收到同安某商場所發放的獎券并將副券投入抽獎箱,即視為其愿意接受活動規則的約束,雙方的合同關系就此成立。 經查明,根據同安某商場提供的現場公共視頻,一等獎號碼抽取過程存在二次抽取號碼的情況,于某晚于實際中獎者上臺;退一步講,假使第一次抽中號碼為于某所持獎券號碼,庭審中于某亦稱其在咖啡店等待開獎結果,可知其已經充分了解并認可本次活動規則即“現場即時兌獎,如不在場,視為自動棄權”,故于某未能及時上臺的行為,應視為其放棄兌獎。同安某商場在第一次宣布抽獎結果后無人上臺的情況下,重新抽取中獎號碼并向中獎者發放獎品,這一過程符合活動規定,全程透明,未見不當之處。綜上,于某訴請同安某商場向其兌換一等獎并支付誤工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判決,駁回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商場進行抽獎活動,向消費者發放獎券是一種要約,自消費者取得獎券時,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商場對活動規則進行具體明確,此時權利義務就開始特定化,雙方均應遵守活動規則。 射幸合同中的當事人并不像一般合同中那樣有比較確定的預期,對他們而言這僅僅是一種幸運,你是否能中獎要看運氣了,應抱著一顆參與游戲的心來舉辦活動、參與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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