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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拿前妻的錢犯法不? 一男子為此被判刑

    2021-04-14 10:29:55?作者:黃麗青?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她是我前妻,我拿她一點錢怎么就犯法了?”沙縣一男子偷了前妻的錢不知是違法,反而大膽發出質問。近期,沙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盜竊案件,被告人曹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曹某與林某本是夫妻,后因性格不合離了婚,兩個孩子歸林某撫養,曹某則每個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雖然已經離婚,但是曹某與林某仍偶爾有來往,這就使得曹某誤以為離不離婚沒區別。

    2019年9月10日中午,曹某來到前妻林某在沙縣金明西路的某小吃店內,趁前妻林某忙著招待客人沒注意,將林某放置在收銀臺手機內的SIM取走。隨后,曹某將林某的手機SIM插入自己的手機,通過登錄林某的支付寶賬號,修改林某支付寶賬戶密碼的方式,將林某支付寶賬戶內的余額9.7萬元取走,并將其中的8.7萬元用于償還自己的欠款。

    林某發現錢被偷之后,苦苦哀求曹某讓其歸還錢款,并說明那些錢是她唯一的積蓄,是跟孩子們生活的救命錢,后曹某歸還4.3萬元,剩余款項仍不歸還。無奈之下,林某報了案。

    2019年9月11日,曹某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她的孩子是我的,她的人曾經也是我的,我拿她一點錢怎么就犯法了?”投案后的曹某居然認為自己拿了前妻的錢不違法。最后,在民警的釋法下,曹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97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在法律上,所謂家庭成員需要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主要是親屬關系,包括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法官提醒

    法律規定公民有合法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的權利。離婚后,男女雙方的經濟各自獨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動用對方錢財,可能構成盜竊罪。即便是夫妻或親屬之間,在動用對方個人財物時也應及時告知,獲得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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