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宣告“死亡”后返回 妻子再婚是否受影響
| 2021-04-28 15:08:33??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王女士:我前夫6年前在海外做生意的時候遭遇不測下落不明,這6年多我們一家人想盡各種辦法找他,但都找沒找到他的蹤跡。去年年初,我婆婆為了不影響一家人的生活便到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在家人的安排下,去年年底我便改嫁他人。今年年初,前夫突然回來了,說他既然沒死我就還是他的妻子,理應回去跟他一起生活。請問,他被宣告死亡后我再婚有效嗎? 【解答】 李葆明(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女士,您好!首先您婆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下落不明滿四年后才申請宣告死亡,這個程序是合法的,并無不妥。其次,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所以,您和您前夫的婚姻關系自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便已消除,而他重新出現的時候您已再婚,所以您現在再婚的這段婚姻是有效的,并不會受他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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