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危房”是否可以出租
| 2021-05-14 16:16:28??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被鑒定為“局部危房”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并收取租金?答案是,不可以!日前,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連城法院一審判決,判決某單位與李某訂立的《店鋪租賃合同》無效,李某應將店鋪騰空并退還給某單位,某單位應退還李某3500元保證金、12220元租金、200元報名費,并賠償李某經濟損失9096元。 2020年2月某單位將其店鋪向社會公開招租,李某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取得了經營權。同年3月,雙方簽訂《店鋪租賃合同》,李某按合同的約定支付了首期店租12220元、店鋪租金保證金3560元,并交給某單位投標報名費200元,某單位將上述租賃店鋪交付給李某使用,李某承接店鋪后開始對店鋪進行裝修并使用。 在李某承租期間,根據政府及上級部門要求,某單位對其所有的房屋開展全面安全排查,并委托鑒定機構對李某租賃的店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李某承租的店鋪危險性等級綜合評定為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處于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 因此,為保障租戶人身、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某單位于2020年4月27日向李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于2020年5月12日前搬離房屋,遭李某拒絕,某單位又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向李某發送書面通知,但李某仍拒絕,并繼續占用店鋪經營。某單位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李某立即騰退店鋪并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費。李某針對某單位的起訴提起反訴,要求某單位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審理與說法 連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危房本身屬于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的建筑,不應再使用或者作為租賃標的,當然也不能據此再獲得任何收益,且如繼續使用危房將給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帶來隱患。若認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間仍應獲得收益,則不利于規范房屋租賃市場行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隱患。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規定,某單位與李某簽訂的《店鋪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李某應將其租賃的店鋪返還給某單位,某單位應將李某已經交納的租金、保證金及報名費退還李某。因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在危房鑒定之前,某單位對于造成合同無效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因租賃物經鑒定系危房,屬于不得出租的房屋,某單位將房屋出租的行為客觀上存在過錯,故某單位還應賠償李某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綜上,作出如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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